智慧建築標章有效期嗎?
ANS:
有的。五年。
智慧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五年,於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評定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延續認可,經評定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會同赴現場,依智慧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評定專業機構函報內政部准以延續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
(一)查核結果符合規定。
(二)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經改善完成並符合規定。
前項第二款改善應自評定專業機構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未能依限改善完成者,申請人得於改善期限內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查核者,或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且未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改善者,不予延續認可。
除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首次延續認可外,再次申請延續認可,應依第四點規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智慧建築標章適用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向內政部申請延續認可,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超過五年。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建築期限。
(三)已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使用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自取得智慧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上述第四點規定為: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應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證書。
前項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文件向本部指定之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申請認可案件經內政部審查認定尚需補正相關文件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者,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十日。逾期未補正者,應予以退件。